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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文件

分类:教育资讯 时间:2022-03-14 来源: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文件。

  内容要求,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而且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结构(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旗(县、市)采用“旗(县、市)”结构。

  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 ,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行业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围棋培训”“舞蹈培训”等

  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照具体登记类型选取使用,不得使用“总”字。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同时对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做出要求,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

  培训场所方面,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如以自有场所(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同时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本文件适用范围为:(一)本标准中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二)本标准所称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以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及与其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三)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实施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能)、艺术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等)、科技类(编程、机器人、创客等)等有助于中小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且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三)有充足稳定的开办培训资金。(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符合要求的培训材料等。(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面向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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